乡情聚姑苏
宜商新启程

苏州市湖北商会宜昌工作委员会

苏州市湖北商会宜昌工作委员会是苏州市湖北商会下属的、由在苏州的宜昌籍优秀企业家代表组成的非营利性分支机构。以乡情为纽带,聚焦"楚商回乡·乡情招商",发挥桥梁纽带功能,服务苏州与宜昌两地的经济发展。委员会已于2025年2月13日正式启动筹备工作。

2025.02.13
筹备启动
王亮
委员会会长
苏州市湖北商会
隶属总会
商会倡议
乡情聚姑苏,宜商新启程

桥梁纽带

连接苏州与宜昌两地的经济文化桥梁,发挥乡情纽带作用,促进跨区域合作

以商招商

精准推介宜昌优势产业、优惠政策和重点项目,吸引优质企业投资落户

回乡考察

组织在苏宜昌籍企业家返乡商务考察,为回乡投资兴业搭建通道

资源对接

积极对接在苏及长三角地区的楚商资源,实现产业信息互通与资源协同

抱团发展

服务会员企业互助共赢,促进"抱团发展",实现优势互补与合作共赢

社会责任

组织参与公益事业,积极回馈社会,践行异地商会组织的社会担当

组织架构

委员会会长
王亮
秭归县招商大使
苏州市湖北商会常务副会长
苏州景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名誉会长
沈华
指导委员会战略发展
秘书长
熊作华
统筹委员会日常事务

成立历程

2025年2月13日
筹备工作正式启动
苏州市宜昌籍企业家代表座谈会暨委员会筹备组第一次会议在苏州召开。会议由王亮主持,数十位企业家代表出席。宜昌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主任阮卫红、苏州市湖北商会秘书长顾文杰等领导嘉宾到场,共同探讨凝聚力量、回馈家乡,标志着委员会工作实质性启动。
2025年
"商会倡议"发布
委员会正式发布"乡情聚姑苏,宜商新启程"倡议,凝聚在苏宜昌籍企业家力量,以乡情为纽带、以商会为平台,共同开启宜商发展新征程。
蓄势待发
聚力前行
持续吸纳在苏宜昌籍优秀企业家,壮大委员会力量,促进苏州与宜昌两地产业信息互通、资源协同,实现优势互补与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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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苏州市湖北商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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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总会
苏州市湖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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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区域
苏州 · 宜昌 · 长三角

苏州市湖北商会宜昌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湖北商会宜昌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由湖北宜昌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是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湖北宜昌籍在苏州企业家,在苏州市湖北商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相互互通信息、经验交流、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引导会员自律建设,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苏州、宜昌两地经济文化交流,推动两地经济文化的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为苏州市湖北商会二级机构,受苏州市湖北商会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苏州市道前街100号苏州市会议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为会员搭建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苏州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

(三)在苏州市湖北商会的指导下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和苏州市湖北商会以及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加强与政府沟通,参与苏州和宜昌两地经济人文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湖北宜昌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五)湖北宜昌籍在苏州地区从事各个行业的优秀人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发展战略;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湖北商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十二)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会长;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湖北商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湖北商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部署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会长;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提名对会员、理事会成员的表彰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苏州市湖北商会审查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湖北商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湖北商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苏州市湖北商会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湖北商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5年 3月 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湖北商会核准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湖北商会宜昌工作委员会
2025年3月4日

苏州市湖北商会宜昌工作委员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州市湖北商会宜昌工作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职务进行确定。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与管理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会费标准根据会员在商会中所担任的职务进行确定

1. 会长:30000 元/年

2. 名誉会长:20000元/年

3. 常务副会长:15000 元/年

4. 副会长:10000元/年

5. 理事:5000 元/年

6. 会员:1500 元/年

第六条

会费按年缴纳,每年 5 月1日之前一次性缴清;届中加入商会的,其会费按月份折算收取(含当月);每届期为 4 年,按照《章程》可延期 1 年换届,如果延期,按照 1500 元/年收取本届会费。

第七条

会费可以现金交纳,也可以通过银行汇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八条

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按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九条

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禁止挪作他用。会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开支范围用于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组织各项活动的开支、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开支等。

第十条

商会正常运行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管理费;

(二)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

(三)商会办公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等;

(四)日常办公费。

第十一条

商会业务活动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为会员服务(包括会员证、通讯录、义务咨询以及法律援助等);

(二)商会网站的建立与维护,会刊的采编及印发;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及沟通;

(四)商务活动;

(五)与兄弟商会的交流往来;

(六)其它。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会费收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商会财务预决算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的规定:

(一)本会的重大活动经费支出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会长审批后才能开支;

(二)一般性活动经费支出,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金额、用途及使用时间,报请秘书长、会长,待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办理;

(三)本会设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专人负责账务、款项的管理,实行账款分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账、款、物三者相符。

第十六条

商会每年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根据会长会议决议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并应向会员大会作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报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接受苏州市工商联、民政局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 2025 年 3 月 5日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苏州市湖北商会宜昌工作委员会
2025 年 3月 5日

会员申请须知

入会申请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

  • 企业会员:依法登记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投融资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及其它各类企业和机构。
  • 团体会员:与本会业务范围、服务功能相似,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团体。
  • 个人会员:从事招商引资研究及服务等相关业务、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人士。

申请成为会员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入会申请表》(附:企业会员申请表下载
  2. 企业(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或其他组织有效的登记证明影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影印件。

资料核实

我们在收到《入会申请表》后,将对您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核实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出正式《入会通知函》。正式入会请在收到《入会通知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全额缴纳会费。

颁发会员证

收到您的会费后,我们将颁发会员证。

会费标准

会员会费1,500元/年
理事会费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会费15,000元/年
名誉会长会费20,000元/年
会长会费30,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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